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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虐嬰虐童死刑,無助於防止家暴

 

解決方法:

今日新聞 更新日期:2009/04/22 作者吳景欽,博士,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針對彰化和美所發生,女嬰遭生父丟入煮麵沸鍋,目前正與死神搏鬥,不僅引起社會各界的關心與關注,指責該名父親禽獸不如者不斷,甚至有人揚言,將發起連署要求法官判狠父死刑,如此的民意鼎沸,果真有助於家暴防止,恐成疑問,而所謂「父母為大、天下無不是父母」的觀念,恐更必須調整。

傳統觀念上,在強調孝道下,總認為父母的任何管教不會有錯,兒女也必須無條件承受,不能因此「忤逆」,這種觀念也反應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上,其中尤以刑法為最,如刑法第272條第1項,針對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必須處以無期徒刑或死刑,採取比一般殺人罪更為加重的立法,相類似的加重立法,也出現在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與遺棄直系尊親屬罪上。而在2006年7月1日之前的刑法第63條第2項,未滿18歲不得判無期徒刑或死刑的規定,但在觸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也例外允許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又再凸顯刑事立法所受到傳統倫常觀念的影響。

而關於未滿18歲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可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立法,已遭刪除,其刪除理由最主要為,基於傳統孝道觀念所為的例外規定,必然造成罪刑不均衡的現象,如未滿18歲之人犯強盜而殺人、擄人勒贖而殺人等,不得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而殺直系血親尊親屬反可處之,即便強調孝道,但上述罪行顯然已無太大差別,卻明顯造成處罰上的不公平。

其次的原因是,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5條所揭示,未滿18歲不得處死刑,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亦強調針對未滿18歲者,不得處死刑與無假釋的無期徒刑,我國雖非這些公約的會員國,但本於此種國際人權的趨勢,刪除乃屬必然。惜在刪除此條文的同時,卻未同時思考,我國刑法目前基於所謂孝道所產生的不平等立法,或許兒子殺父親確實大逆不道,但父親殺害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其惡性顯然也不亞於前者,若再考量目前家暴,往往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情況下,是否該加重處罰的,不應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而是殺直系血親卑親屬呢?

此處所要強調的,當然不是藉由對殺直系血親卑親屬的加重立法來達成平衡,而是在凸顯此種以模糊的倫常觀念作為刑事立法加重的理由,不僅已不合時宜,同時也必然造成一種不公平,應該一併刪除。

而不管刑罰有多重,也無助於家暴防止,畢竟刑罰的處罰是事後的,且涉及殺人的事件往往其審判期間往往冗長,其所能產生的嚇阻效果極其有限,且在我國即將逐步廢除死刑的趨勢下,我國目前已經死刑判決確定而未執行者,已超過二十人,因此即便處以死刑,也可能因此趨勢,而形同判處終身刑,至於預防犯罪與正義的要求,似乎也會隨著時間經過,而為人所淡忘。

目前針對家暴防止,我國早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且針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因此,關於家庭暴力防止,檢警機關已不得再以清官難斷家務事的理由來推託,而應是更積極的主動探知家暴的發生,而能更積極且即時的提供被害人保護。而在保護令的執行上,雖然法院可能命家暴者不得接近被害人,但由於警力有限,有可能出現保護的間隙,為了更有效及早得知施暴者是否已接近被害人,實有必要引入我國目前運用在性侵害假釋犯上的電子監控,針對施暴者為電子監控,如此才能使被害人與警察,在施暴者已經進入禁制領域時得知,而能即時防止被害事件發生。

家庭暴力防止不能是一時的情緒反應,判處煮沸女嬰的生父死刑,或許能滿足社會的期待,但卻無助於家暴的防止,再多的法律規定,仍有賴於大眾發揮守望相助的精神,畢竟家暴不是家務事,而是關係到人的生命與身體安全,惟有這樣的體認,家庭暴力才得以於事前防止,而非事後的義憤伸張與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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