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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裸照

 

解決方法:

台灣的出版言論和尺度日益自由開放,在許多書籍、雜誌或是網路,均可見到各種涉及色情的照片,對於成年人而言,色情與否也許只是個人的道德認定標準,然而若是以未成年人為拍攝色情照片的對象,就會牽涉到法律層面的問題。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會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意圖以此營利賺錢,則最高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應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時所拍攝之照片、錄影帶等,依第二十七條第七項規定,不論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加以沒收。第二十八條又規定將拍攝、製造之未滿十八歲之人為內容之色情物品,散佈、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蒂妮可以回頭去告當時經紀公司以未成年人拍攝猥褻照片的違法作為,這樣的物品本身就違法,不管任何時候都不能賣。兒童和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都是公訴罪,追訴期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達十年之久。
蒂妮若發現過去的照片被不當使用,自身權益受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散佈這些照片會對她的人格造成傷害,按照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之保護的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蒂妮可以請求法院不准經紀公司販賣,並聲請假處分將這些照片扣留,不讓他賣。另外,散佈這些照片影響到蒂妮的名譽,依照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蒂妮可以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和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並可要求對方收回這些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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